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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红亮受贿案(9)
  (十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何强现金34000元
  2006年8月至10月,何强承建四通公司转包的铜陵县星光村部至交X010等公路工程。
  1、2007年春节前,何强送给赵红亮现金2万元;
  2、2007年12月,赵红亮向何强索要现金4000元;
  3、2008年春节前,何强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和工程情况一览表证明,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何强,至案发时已累计收到工程款96万余元。
  2、证人何强的证言:(1)2007年春节,我到赵红亮办公室,临走时拿出2万元放在他抽屉里,讲给他过年的。(2)2007年12月份,赵红亮去云南旅游前,他提出叫我拿5000元给他,在他临走前,我给了他4000元。(3)2008年春节前,我到赵红亮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
  3、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六)非法收受王兴树现金1000元、购物卡6000元
  2006年6月至2008年4月,王兴树中标承建铜陵县红庙至衣冠国债公路第二标段改建等工程。2007年端午节、中秋节和2008年春节期间,王兴树先后3次各送给赵红亮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007年下半年,王兴树送给赵红亮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合同一览表证明,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王兴树,至案发时已收到部分工程款699万余元。
  2、证人王兴树的证言:2007年端午节,在赵红亮的办公室,我送了4张500元的合百商厦购物卡;2007年中秋节和2008年春节,也都是各送2000元购物卡;2007年下半年,我请赵等人吃饭时,赵讲有事要走,找我要了1000元。
  3、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七)非法收受李长和现金13000元、购物卡2000元
  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李长和中标承建铜陵县第五批“村村通”公路第十七标段等工程。
  1、2007年春节前,李长和送给赵红亮购物卡2000元;
  2、2007年12月,李长和送给赵红亮现金3000元;
  3、2008年春节前,李长和送给赵红亮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路工程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工程情况一览表证明,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均为李长和,工程合同造价合计为348万余元。
  2、证人李长和的证言:2007年春节前,我到赵红亮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合百商厦的购物卡;2007年12月,我听讲县交通局去云南旅游,我就事先准备了3000元现金,到赵办公室送给了他;2008年春节前,我到他办公室,送了现金1万元。
  3、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贪污事实
  2005年10月至2007年初,赵红亮以为单位办事为由,先后11次向宋林索要现金21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财物。2006年底,赵红亮与宋林商议,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冲销上述费用,剩余资金由宋林处理。2007年2月,宋林指使潘定柱在朱村至董店公路工程决算表中虚增了5545立方米的软基工程量,虚列工程款288672.70元。决算表上报铜陵县交通局后,赵红亮予以签批。上述22万元,实际并未用于县交通局的公务性开支,被赵宏亮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朱董公路改建工程决算表及工程变更报告、补充协议书证明,该项工程决算总造价为4609682.64元,其中矿渣垫层工程量为10428.65立方米,单价52.06元,合计金额542915.52元。
  2、现场勘查说明及平面示意图、照片证明,虚增工程路段的具体方位情况。
  3、证人宋林的证言:(1)2005年10月下旬,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讲他要到合肥办事,提出在我那里拿3万元,我在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送到赵的办公室。(2)2005年11月4日,赵红亮在合肥打电话给我,叫我送2万元给他,我让儿子宋永生去合肥送了2万元现金给他。(3)2005年11月9日,赵红亮打电话给我,让我准备3万元现金,我们在体育馆见面后,我把3万元交给了他。(4)2005年11月28日,省里来人,赵红亮叫我买了5000元购物卡,还叫我拿了5000元现金给他。(5)2005年12月21日,赵红亮叫我跟他一道到合肥去,根据赵红亮的安排,我们先到芜湖,买了5000元的根雕,钱是我付的,到合肥后,赵红亮又在我面前拿走1万元现金。(6)2006年1月14日,赵红亮从我那里拿走3万元,是赵红亮用我的银行卡自己取的。(7)2006年省里来人进行GPS检测,赵红亮打电话给我,在我面前拿了2万元现金。(8)2006年夏天,赵红亮在合肥叫我送3万元给他,我就带了3万元现金送到合肥交给他。(9)2006年底,赵红亮提出并在我面前拿走了2万元现金。(10)2006年底,也是在合肥,赵红亮打电话给我,我叫宋永生送了5000元给他。(11)2007年初,赵红亮打电话给我,我到他办公室送了1万元给他。一共是11次,共拿了22万元。开始的时候,赵红亮以单位要用钱为由,多次在我面前拿钱,考虑到业务关系,我也不好不拿给他。在赵红亮在我面前拿钱拿到十七、八万元的样子,我就跟他提出这个款子怎么处理,赵讲这些钱不好开票报销,叫我在工程上处理掉,也就是叫我虚增一些工程量,由于我所做的朱村到董店的那条路,有一段软基处理工程没有做,我就提出将这个没有做的工程量进行虚报,套出来的工程款抵赵红亮在我面前拿的钱。赵红亮同意了这个方案。这样在上报工程量时,我就叫我侄儿潘定柱把这个没有做的工程也一并算了工程量,报到县交通局。是以软基工程虚报的,根据设计,朱村至董店那条路,有一段3公里多的路基是软基,但在实际施工中,只有1.57公里垫了矿渣,还有1.63公里没有垫矿渣,我叫潘定柱把这1.63公里也作矿渣换填处理上报了工程量,虚增的工程量是5545立方米,按每立方米52.06元计算,虚增的工程量为288672.70元。赵红亮那儿,是我跟他讲的,一共虚增做了28万多元的工程量,除去他拿的钱外,扣除税收,还剩4万多元。赵红亮讲这4万多元就算我平时跑路的有关费用。根据协议规定,县交通局是按工程进度按比例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90%的工程款,剩下的1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目前,这个虚增的288672.70元,也按90%的比例付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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