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金彪等贩毒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终字第0036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金彪,化名“陈亮”,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四平,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汉文、王翼,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晓露,绰号“花花”,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曦,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初中文化,铜陵市金月明珠KTV领班,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安霞,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国满,绰号“二孬”、“眼镜”,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3月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9月被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玲玲,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汤长停,绰号“汤果子”,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初中文化,铜陵有色股份金口岭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国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金彪、严四平、华晓露、康曦、刘玲玲、朱安霞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汤长停犯窝藏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金彪、严四平、华晓露、康曦、朱安霞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至9月,被告人蒋国满、陈金彪、严四平、华晓露、康曦、刘玲玲、朱安霞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从事毒品交易活动。其中,被告人蒋国满贩卖、运输冰毒630.39克、K粉664.43克、麻古99粒8.88克;被告人陈金彪参与贩卖冰毒623.19克、K粉650.2克、麻古99粒8.88克;被告人严四平贩卖冰毒277.61克、K粉177.58克、麻古495粒44.36克、海洛因14.66克、咖啡因2.17克;被告人华晓露参与贩卖冰毒177.19克,K粉150.2克,麻古49粒4.38克;被告人康曦贩卖冰毒4克、K粉22.8克;被告人刘玲玲参与贩卖冰毒1.6克、K粉10克;被告人朱安霞参与贩卖冰毒2.8克、K粉0.8克;被告人汤长停明知蒋国满贩卖毒品,仍帮助其藏匿冰毒125克、K粉140克于自己家中。
原审法院依据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蒋国满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金彪、严四平、华晓露、康曦、刘玲玲、朱安霞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汤长停的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被告人蒋国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蒋国满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实际被查获的毒品数量以及其归案后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陈金彪贩卖毒品数量大,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四平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贩卖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晓露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曦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玲玲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鉴于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安霞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鉴于其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汤长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蒋国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陈金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严四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华晓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认定被告人康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认定被告人刘玲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朱安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认定被告人汤长停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扣押在案的毒资和非法所得60050元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及电子秤等贩毒工具、麻古瓶等吸毒用具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贩毒运输工具皖G16305现代牌轿车一辆和鄂ADB009吉利牌轿车一辆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被告人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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