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金彪等贩毒案(2)
陈金彪上诉主要提出:其是帮蒋国满介绍购买毒品,没有从中牟利,原判量刑过重。
严四平上诉主要提出:1、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准确。其中,贩卖冰毒125克,K粉是假货,没有麻古。从其家中查获的海洛因、咖啡因和麻古是供自己吸食的;2、其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没有从中牟利。
严四平的辩护人除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严四平系从犯,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华晓露上诉主要提出:1、原判认定其明知蒋国满贩卖毒品仍然提供2万元毒资的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冰毒4克,数量不实,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华晓露的辩护人亦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康曦上诉主要提出:1、其没有贩卖毒品给查曦尧和阮文涛;2、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没有扣除本人已吸食部分,原判量刑过重。
朱安霞上诉主要提出:1、证人薛再超、张义芳的证言不属实,其没有卖给他们毒品;2、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至9月,原审被告人蒋国满先后6次前往湖北省武汉市,通过上诉人陈金彪从上诉人严四平等人处购买冰毒623.19克、K粉650.2克、麻古8.88克。具体是:2008年6月初,蒋国满驾车至武汉市,经陈金彪介绍,从他人处购买冰毒75克;同年6月下旬,蒋国满驾车带着沈媛妮、王鑫至武汉市,通过陈金彪从他人处购买冰毒75克、K粉150克、麻古1.8克;同年7月上旬,蒋国满驾车带着华晓露至武汉市,通过陈金彪从他人处购买冰毒125克、K粉200克、麻古2.7克;同年7月底,蒋国满驾车带着沈媛妮、张娟至武汉市,通过陈金彪从他人处购买冰毒100克、K粉150克;同年8月中旬,蒋国满驾车带着华晓露至武汉市,通过陈金彪从他人处购买冰毒75克;同年9月中旬,蒋国满打电话给陈金彪,让陈在武汉市帮其联系购买毒品。华晓露得知后,向其提供购买毒品资金2万元。9月21日晚,蒋国满伙同华晓露驾车赶至武汉市。次日,二人通过陈金彪从严四平处购买冰毒173.19克、K粉150.2克、麻古4.38克。当日下午1时许,蒋国满、华晓露离开陈金彪的住处,准备返回铜陵市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蒋、华此次购买的毒品及部分现金。当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严四平的住处将严抓获,并当场查获冰毒104.42克、K粉27.38克、麻古39.98克、海洛因14.66克、咖啡因2.17克。9月23日,公安人员在铜陵市蒋国满的住处查获K粉6.23克及电子秤1台。蒋国满五次驾车将上述从武汉购买的毒品运回安徽省铜陵市,除少量由本人吸食外,其余均分包加价后,单独或指使华晓露、朱安霞贩卖给上诉人康曦、原审被告人刘玲玲、汤长停及吸毒人员张强、张安祥、沈媛妮、陶延红、张义芳、薛再超等人。其中,蒋国满授意、指使华晓露先后4次前往约定的交易地点,贩卖给汤长停、张强、张安祥冰毒4克;授意、指使朱安霞先后8次贩卖给“韩猴子”、沈媛妮、陶延红、张义芳、薜再超、刘玲玲冰毒2.8克、K粉0.8克。
另查明:2008年3月至5月,原审被告人蒋国满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给铜陵市的吸毒人员。其中,贩卖给唐琦、原审被告人刘玲玲、汤长停冰毒7.2克,贩卖给上诉人康曦K粉8克。
上诉人康曦多次从蒋国满及他人处购买冰毒4克、K粉22.8克,加价后转卖给铜陵市多名吸毒人员。
原审被告人刘玲玲多次从蒋国满处低价购买冰毒1.6克、K粉10克,加价后转卖给铜陵市多名吸毒人员。
2008年7月上旬,原审被告人汤长停明知蒋国满贩卖毒品,仍帮助其藏匿冰毒125克、K粉140克于自己家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凯的证言:2008年6月至9月,蒋国满一共6次去武汉市购买毒品。其中,2008年9月下旬,蒋国满购买了约5万元像白粉样的东西,还有红颜色的粒状物。另有吴凯辨认蒋国满的辨认笔录在卷佐证。
2、证人沈嫒妮的证言:2008年6月下旬和7月底,其陪蒋国满开车到武汉,找陈金彪购买毒品。蒋国满曾告诉她,毒品都是从武汉购买的。其中大部分是蒋自己卖给吸毒人员,华晓露与朱安霞也帮蒋送过毒品。另有沈嫒妮辨认蒋国满、朱安霞的辨认笔录在卷佐证。
3、证人张娟的证言:2007年7月底,她和沈嫒妮曾陪蒋国满去武汉市购买毒品。2008年6、7月份,她从蒋处购买过4、5次冰毒,每次1包0.4克。另有张娟辨认蒋国满及陈金彪的辨认笔录在卷佐证。
4、证人王鑫的证言:2007年6月下旬,她和沈嫒妮陪同蒋国满开车到武汉市一中年夫妇家,她看到蒋国满打开一个卫生纸包的东西,里面有一袋子冰毒和几袋子K粉。
5、证人张安祥的证言:2008年8月至9月期间,他先后2次从蒋国满手中购买2包冰毒,每包0.8克左右,其中一次是华晓露送的货。另有张安祥辨认华晓露的辨认笔录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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