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保玉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复字第0035号
被告人张保玉,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保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蚌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保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保玉得知妻子潘素兰与被害人张乐之父张宴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产生报复张宴及其家人的恶念。2008年10月27日7时许,张保玉趁张乐独自到其家玩耍之机,携带绳子及塑料编织袋,以抓野鸡为名,将张乐诱骗到村西首一公里处的树林,用绳子勒住张乐颈部,并在颈后部打一死结。后见张乐已没有反应,遂将尸体和石头装入编织袋,抛入树林边的机井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乐系绳索勒颈后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宴的证言:其与张保玉之妻潘素兰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已保持三四年。2008年10月27日早上7点多钟,张乐到张保玉家,找张保玉儿子兴旺玩。张乐走后十几分钟,他母亲去找张乐没找到,张保玉家门也锁了。后来找遍了亲戚朋友家也没找到张乐,就到派出所报案。听村民汤文侠讲早上七八点钟上厕所时听到张乐的讲话声,并听到一轻一重的脚步声。
2、证人潘素兰的证言:她与被害人张乐父亲张宴在三四年前就有不正当关系,开始张保玉不知道,后来她向张保玉承认了此事。张乐丢失的当天晚上,张保玉曾打电话给她,讲张乐到他们家玩的时候丢失的。
3、证人张兆洋(羊)、吕兰英均证明:2008年10月27日早晨,孙子张乐起床后到张保玉家找兴旺玩,后来失踪,一直没有找到。吕兰英还证明,张乐失踪时穿紫色袄子、红色卫生绒裤、红色运动鞋。
4、证人宋沙沙的证言:2008年10月27日中午13时许,张宴打电话告诉她儿子张乐丢失。她当时在南京打工,立即赶了回来。以前曾听同去的老乡讲张宴与张保玉的妻子潘素兰有不正当关系,后来也听张宴讲张保玉还找过他。
5、证人崔玉莲的证言:张乐是2008年10月27日早上丢失的。当天上午7时30分左右,她看到张乐往东去,嘴里讲着去找兴旺玩。过了十来分钟,张乐奶奶跑来问她是否见到张乐。后来就一直没有找到。
6、证人汤文侠的证言:2008年10月27日早上她在家后的厕所解手时听到张乐讲“朝那去干什么”,后来又听到一个人的脚步声往西去,这个人应该是个大人,脚步很沉。
7、证人张兆志证明:2008年10月27日早上9时许,张保玉曾到过他家门口,帮他下农用车上的螺丝。该证言内容与被告人张保玉关于作案后到过张兆志家的供述相印证。
8、证人崔北恒证明:殡仪馆解剖台上停放是张乐的尸体。
9、怀远县公安局怀公(刑)勘[2008]212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位于怀远县包集镇易圩村孟庄组西侧张兆启家麦地里一口机井处。机井的井盖被掀起置于井沿东侧,井沿北侧30cm处地面上放置一个从井底打捞上来的白色塑料编织袋,编织袋的袋口被一根直径0.5cm的深蓝色塑料尼龙绳捆扎住。袋内接近袋口处有一块30cm×28cm×15cm的不规则石块。移出右块发现袋内装有一具男性儿童尸体,尸体颈部系有一根绳子,绳子在颈部后方打结。
10、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公(怀)鉴(法医)字[2008]38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载明:死者颈部系彩色尼龙绳一根,直径为0.6cm,剪开绳索见颈部有相应索沟呈横向走行,环绕整个颈部,前方于甲状软骨处,索沟生活反应明显。死者双侧眼睑结膜明显出血,舌露出齿裂外。解剖见颈部皮下及肌肉均有出血,双肺瘀血,肺叶间浆膜下可见出血点。结论:张乐系绳索勒颈后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11、安徽省公安厅公物法证字(2008)第2056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载明:张宴、宋沙沙为被害男孩生物学父母亲的似然比率为2.40×1014:1。
12、调取的被告人张保玉、被害人张乐的户籍证明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发案经过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
13、被告人张保玉对上述事实均有供述在卷,且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2008年10月31日16时30分至17时40分,张保玉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现场、藏尸地及沉尸用的石块原先所在地等均予以指认,有侦查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及照片在卷。
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玉因其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迁怒于被害人,蓄意报复,用绳索勒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保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张保玉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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