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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保玉故意杀人案(2)
核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刑初字第1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保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贾晓云
代理审判员 段志侠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浙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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