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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保玉故意杀人案(2)
  核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刑初字第1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保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贾晓云
  代理审判员 段志侠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浙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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