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宗清抢劫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终字第0280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传友,男,1959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1990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怀远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宗清,又名周中清,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住(略)。1985年12月4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3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怀远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庞孝成,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略)。1995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判处五年六个月,罚金40000元。现羁押于安徽省怀远县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宗清、郭传友、庞孝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蚌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传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庞孝成提议到怀远县城关镇的废品收购站搞钱,同伙周宗清、郭传友和袁建华(批捕在逃)均表示同意。庞带三人进行踩点。2007年7月26日夜,周、郭、袁窜至该收购站,郭负责门外把风,周、袁翻墙入院,在抢劫中致值班人张硕凯死亡,抢得现金1000余元后逃离现场。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周宗清、郭传友、庞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现金1000余元,且在抢劫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张硕凯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宗清具体实施抢劫、庞孝成提议抢劫,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传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庞孝成在盗窃罪的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抢劫罪没有判决,应两罪并罚。庞孝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的抢劫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荣、张俊、张欣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34018.3元,应予以赔偿。其中,周宗清承担50%,即117009.15元;郭传友、庞孝成各承担25%,即58504.5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周宗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传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庞孝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盗窃罪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4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被告人周宗清,郭传友、庞孝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荣、张俊、张欣经济损失234018.3元。
郭传友上诉主要提出:其未参与抢劫预谋,亦未在抢劫过程中“把风”,原判认定其构成抢劫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郭传友与原审被告人周宗清、庞孝成和袁建华(另案处理)于2007年7月下旬的一天相聚在宿州市周宗清的住处。庞孝成提议到怀远县城关镇的废品收购站抢劫,周、郭、袁均表示同意。7月24日,四人乘车到达怀远县入住“圣泉旅社”。次日,庞带周、郭、袁进行踩点,确定位于该县城关镇菜园路的一废品收购站为作案对象,然后购买了锤子、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7月26日晚10时许,周、郭、袁窜至该收购站,由郭传友在大门外“把风”,周、袁翻墙入院抢劫。后被值班人张硕凯察觉,周、袁即将张推坐值班室内的床上,继而对张采取捂嘴、用铁管打击头部方法致张死亡。二人抢得现金1000余元后翻越大门,与郭分别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硕凯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