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旭、周小飞等故意杀人案(2)
10、证人张克华证言证明,2008年3月18日8早上在学校门前见过送孙子上学的许振环,当时给耿多友通电话还说许振环在学校门口。
11、证人曹红梅证言证明,2008年3月18日上午她丈夫耿多友安排她到城里找周小飞拿个手机卡,回来后把该卡烧掉了。案发前几天听耿多友说周小飞要找人打许振环。因为周小飞打过耿多友的手机,怕受牵连,所以把才把卡烧掉的。
12、被告人周小飞供述证明,因许振环不支持其妻哥许向阳竞选村支部书记,他花50元买了个手机卡联系他人伤害许振环,于2008年3月13日下午,他安排耿多友开车接陈旭去现场踩点,并让耿多友将许振环相貌特征和接送小孩时间告诉了陈旭。晚上他又找了一根钢管,3月14日早晨他安排李甲甲携带钢管和陈旭到龙山董相小学殴打许振环,未果。3月17日他又安排李信全与陈旭去殴打许振环,又未打成。3月18日早晨他又安排陈旭和李信全打许振环,结果造成了许振环的死亡。
13、被告人耿多友供述证明,案发前十多天,因许振环不支持许向阳选举村书记,周小飞就想打许振环。周小飞打他电话问许振环可送小孩上学等。后来周又拿个手机卡专门联系此事,还安排他开车去石弓卫生院接一个胖年青人(陈旭)到董相小学那边看的路线,他对胖青年说周小飞安排在这个十字路口打许振环,许是个老头,白头发,经常骑自行车送小孩上学。3月18日早上,张克华打电话要他到学校说选举的事,还说许振环也在学校,他就给周小飞打电话讲许振环在学校。他参与打许振环目的,是和许向阳关系好,想帮助他选举成功。
14、被告人陈旭供述证明,2008年3月13日周小飞打电话安排他去打一个老头,因为竞选村书记有过节。下午,周小飞又打电话说有个皖STD666的车到卫生院接,一会车来了,司机说周小飞叫来的,带他到打人的地点看看地形,到地点后又说要打一个老头,白头发,骑自行车,早上7点多送小孩上学。第二天早上,他按周小飞安排骑摩托车在五里葛加油站接上李甲甲到现场,李甲甲拿根钢管,等半个多小时,因认不清老头没打,钢管放在尹庄东边麦地里了。3月17日早上,他按周小飞安排骑摩托车在五里葛加油站接上李信全,拿上钢管到现场等,因人多没打。3月18日早上7点多,周小飞打电话说今天无论如何要打那个人,他按其安排又骑摩托车在五里葛加油站接上李信全到学校边十字路口,车停在路边,他和李信全说话、吸烟等。过一会老头骑自行车来了,他们骑车过去,在路口李信全下车把钢管弄掉地上了,老头朝西跑,他把摩托车停好拾起钢管,撵上用钢管一下砸老头头上了,老头倒在沟内,他又用钢管朝老头腿上砸几下,老头不动了,他们就骑车朝北跑了。下午周小飞打电话说老头死了,又说不要联系了,其手机号换了。周小飞安排把老头打残废、打断腿。是周小飞准备的钢管,后来扔路边河里了。
15、被告人李信全供认,2008年3月16日下午周小飞打电话要他和陈旭打个人,他同意了。第二天早上,他和陈旭骑一辆红色摩托车来到学校东边打人地点,因认不清要打的人,回去了,钢管扔麦地里了。3月18日早上6点多,周小飞又打电话让他去,陈旭骑摩托车带着他到那个学校东边,两人吸着烟等,过一会老头送小孩返回,陈旭带着他到十字路口,他下车钢管掉地上了,陈旭支摩托车时,他朝老头眼打一拳,老头往学校方向跑,陈旭拾起钢管打老头头上、背上了,最后把老头打到沟里了。他们就骑摩托车跑了,钢管扔路边河里了。周小飞安排是打老头眼和腿。
16、公安机关户籍资料证明了陈旭、周小飞、耿多友、李信全出生年龄等的基本情况。
1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作案工具钢管一只、轿车、摩托车各一辆、手机等均扣押在案。
二、2006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周小飞得知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王印、白中横二人在涡阳县城玩时,随即邀集马磊(另案处理)等八人到涡阳县城人民电影院大排挡,持啤酒瓶、板凳将王印、白中横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的伤情均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周小飞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白中横、王印陈述证明,2006年3月10日晚9点多,他们在涡阳县城人民电影院四岔路口处吃面时,被八九个拿刀、棍、板凳、酒瓶的年青人打伤。
2、涡阳县公安局对王印的伤情鉴定证明,王印眉弓间至左眉皮肤呈弧形伤口长6.5厘米,鼻梁至左下眼脸皮肤裂伤长5.5厘米,顶部头皮挫伤2.1×0.3厘米,左胸第6、7肋骨骨折,王印所受外伤属轻伤。
涡阳县公安局对白大横的伤情鉴定证明,白大横头面部裂伤系锐器作用所致,双眼外伤及鼻骨骨折系钝性作用所致,白大横所受外伤属轻伤。
3、证人马磊证言证明,2008年3月10日晚上,他和马一鸣、李伟等人吃饭时,周小飞打电话让他去教训一个人,他们七八个人到城里人民电影院门口地滩上,用酒瓶、板凳把正在吃面条的王印、白中横砸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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