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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海峰等抢夺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终字第0155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峰,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磊,男,l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大学,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高中文化,中国百姓法制网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海峰、苗磊、朱大学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四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海峰、苗磊、朱大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7月,被告人李海峰、苗磊、朱大学预谋实施抢夺,约定由朱大学在银行寻找作案对象,李海峰负责抢夺,苗磊负责接应。2008年9月4日下午,李海峰、朱大学乘坐苗磊驾驶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窜至涡阳县城,当晚入住涡阳县君豪大酒店。次日8时许,李海峰、苗磊、朱大学窜至涡阳县城关镇团结路农业银行伺机作案。按照事前分工,朱大学进入农业银行营业大厅寻找作案对象,李海峰、苗磊在附近路上等候。因未发现合适目标,朱大学离去。李海峰、苗磊在原处继续寻找作案对象。l0时许,李海峰、苗磊从农业银行尾随被害人沈影至涡阳县鸿雁邮政储蓄所,当沈影从该储蓄所支取人民币30万元行至储蓄所门西侧时,李海峰趁其不备,将沈影装有30万元现金的纸袋抢走,并坐上苗磊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赃款被二人伙分。当晚,李海峰、苗磊、朱大学在阜阳市见面,李海峰给朱大学现金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沈影陈述,证明2008年9月5日10时30分,她从涡阳县城团结路鸿雁邮政储蓄所取出30万元现金,装在纸袋里,在储蓄所门西旁被一个男子抢走,抢钱的男子随即坐上另一男子骑的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跑了。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涡阳县城关镇团结路中国人民银行涡阳县支行门口及现场客观情况。
  3、被害人沈影身份证及邮政储蓄利息清单,证明被害人沈影的基本情况及案发当日她在涡阳鸿雁邮政储蓄所取人民币30万元。
  4、证人王国富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认识李海峰、苗磊。经他辨认沈影被抢夺案件的监控录像,指出2008年9月5日10点14分至15分由西向东走在路南商店门前的犯罪嫌疑人系太和县苗老集镇李双楼的李海峰;附近骑红色摩托车接应的犯罪嫌疑人为太和县苗老集镇苗集村的苗磊。
  5、证人张汪氏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中午,她在中国人民银行旁边歇息,看到一个男子搂一个刚从银行出来拎个包的女子,女子喊抢钱了。
  6、证人王楠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0点30分,一个女子从她所在的鸿雁邮政储蓄所刚取的30万元现金,在门口被抢了。是她经办的取款业务。
  7、证人姚海燕证言,证明2008年9月5日上午,她在鸿雁邮政储蓄所听到喊有人抢钱了,看到外边抢钱的人抢过钱坐上路边的摩托车跑了。
  8、被告人李海峰供认,今年7月他被判缓刑释放后,因欠了不少赌债,就向苗磊、朱大学提议抢钱,他俩同意了。约定朱大学在银行寻找作案目标,其负责抢夺,苗磊负责接应。2008年9月4日下午,他和朱大学乘坐苗磊驾驶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到涡阳县城,当晚,用朱大学证件登记入住涡阳县君豪大酒店。第二天8时许,他们到县农行,朱大学进去寻找作案目标,他和苗磊等消息,过一个小时,朱大学走了。一会,他和苗磊跟上一个从银行出来的女子来到路南一家邮政储蓄所,约半小时,女子拎着用黑食品袋盖住的白纸袋出来了,在邮政储蓄所门西旁,他突然从女子身后把纸袋抢下,坐上苗磊的摩托车往西跑了。跑到涡阳城南收费站北边小路上,数数钱,抢了30万元。他分了17万元,苗磊分了13万元。当晚,他和苗磊到阜阳找朱大学,就给朱7000元。其余钱还赌债、赌博输掉了。
  9、被告人苗磊供认,李海峰从看守所出来后,提出尾随从银行取款的人抢钱,他和朱大学同意了,并约定朱大学在银行寻找作案目标,李海峰负责抢夺,他骑摩托车接应。今年9月的一天下午,他骑一辆红色“铃木”牌摩托车带着李海峰、朱大学7点多到涡阳县城,在一家新开的大酒店用朱大学证件登记开了一个房间住下。第二天8点多,他们来到一条有很多银行的街上,朱大学进农业银行寻找目标,他和李海峰在街上等,一段时间后朱大学没发现目标走了。10点多,他和李海峰盯上一个到邮政储蓄所取款的女子,当女子拎着手提袋出来时,李海峰上前从女子手中抢下手提袋,坐上他骑的摩托车朝西跑了。跑到涡阳城南收费站北边停下,数数钱,共30万元。他分13万元,李海峰分17万元。当晚,他和李海峰到阜阳,李海峰掏给朱大学7000元。他分的钱还赌债、赌博输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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