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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昂实业有限公司巢湖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仁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家平,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千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3589号1332座。
法定代表人:于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巢湖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世纪新都中心会馆。
法定代表人:颜安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声潮,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千昂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千昂公司)、被上诉人巢湖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远洲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巢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港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兴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0元,减半收取计14310元,由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峰
审 判 员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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