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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关廷凯与被上诉人张传保因合伙纠纷一案调解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四终字第0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廷凯,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保,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淮南市潘集区粮食局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廷凯与被上诉人张传保因合伙纠纷一案,前由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作出(2007)淮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因关廷凯、张传保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皖民一终字第0275号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淮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关廷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廷凯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爱民、被上诉人张传保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5年4月19日,关廷凯与张传保签订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承包胜利村8#、9#商住楼工程,风险共担,盈利共享,关廷凯占盈利的三分之二,张传保占盈利的三分之一。张传保负责资金筹备、现场施工、队伍组合、技术管理。关廷凯负责外围施工、关系疏导。同年5月7日,关廷凯与张传保两人以关廷凯的名义与淮南亿万达建筑安装公司孔集建筑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管理协议》,挂靠在该分公司名下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完毕,经决算,应得工程款为4248761.72元。扣除质保金等款338919.72元,关廷凯从挂靠单位淮南亿万达建筑安装公司孔集建筑分公司领款3909842元(包括张传保直接从挂靠单位孔李公司领取代发工资款365520元),从中已给付张传保293万元。2007年6月27日,双方在会计陈明利的参与下,对张传保的投资额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张传保共投资460万元。
  另查明:张传保与关廷凯合伙期间的债务101994元,已由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从关廷凯实际挂靠经营的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公司予以执行。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廷凯与张传保同意解除双方于2005年4月19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关廷凯给付张传保50万元(包括工程款、合伙亏损款、合伙债务),分两次给付,第一笔20万元于2009年12月7日支付,第二笔30万元于2010年2月14日支付。本工程所产生的债务由张传保承担(由关廷凯单独经手的除外);
  二、本工程的质保金338919.72元,按照《工程管理协议》,由淮南亿万达建筑安装公司孔集建筑分公司提取管理费和相应的税金等后,余款归张传保所有;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8776元,由关廷凯负担9012元,张传保负担97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75元由关廷凯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陶宝定
  审 判 员 陈 钢
  代理审判员 程 敏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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