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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恒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林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四终字第00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恒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砀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钱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士明,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虎,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少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恒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林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的(2009)合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恒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士明、陈林虎的委托代理人计京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安徽恒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恒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恒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50元,减半收取76275元,由安徽恒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宝定
审 判 员 陈 钢
代理审判员 程 敏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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