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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东宁公司与被上诉人荣欣公司、黎明社居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四终字第00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环城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燕,江苏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永阳镇青年路9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方长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桦,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居巢区凤凰山街道黎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龟山路。
  负责人:胡荣良,该社居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荣欣公司)、巢湖市居巢区凤凰山街道黎明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黎明社居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巢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华,黎明社居委的负责人胡荣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延福到庭参加诉讼。荣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查明:2005年12月3日,荣欣公司与黎明社居委签订一份龟山路拆迁居民安置点及社区村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合作协议》,约定:黎明社居委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的立项批文、规划小区的总平方案,协调办理施工许可,搞好规划、土地、城建、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协调社区居民关系,确保施工秩序;荣欣公司在巢湖成立分公司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等内容。2006年4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荣欣公司在巢湖成立分公司,具体安排招标、施工、监理等项工作。2006年6月19日,上述项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东宁公司施工。2006年7月18日,东宁公司与荣欣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的有关事项作出了约定。2006年7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了有关事项。2006年8月22日,荣欣公司与黎明社居委联合向东宁公司下发了开工通知书。由于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村民阻扰以及东宁公司没有组织好施工人员、变更项目经理等原因,致案涉工程于2006年12月10日正式开工。另东宁公司与黎明社居委就案涉工程于2006年7月18日也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宁公司因案涉工程窝工问题于2008年8月11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荣欣公司与黎明社居委共同赔偿其截止2006年12月10日前的窝工损失共计1267174.6元。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巢湖市居巢区凤凰山街道黎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窝工损失164769.1元。
  二、南京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窝工损失100861.64元。
  三、当事人之间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8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50元,由巢湖市居巢区凤凰山街道黎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000元,南京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56.95元由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沈厚富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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