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马鞍山皖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四终字第0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皖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绍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金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良玉,该公司二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芳端,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马鞍山皖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皖江公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巍,被上诉人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良玉、刘芳端到庭参加了诉讼。
  查明:2006年9月1日,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与皖江公路公司池州分公司(系皖江公路公司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就芜湖船舶工业区道路小江桥桩基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施工该桩基工程;合同价款约270万元,工期为50天;工程款按每月进度支付70%进度款,工程完工付至进度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办完结算并经审定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并于2006年12月15日完成施工任务,向皖江公路公司池州分公司交付上述工程。2007年1月9日,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将案涉桩基工程决算表提交皖江公路公司池州分公司,该表记载的工程造价为2602735.44元。皖江公路公司池州分公司一直未对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提交的决算表进行审核。双方就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本案一审审理期间,经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芜湖中天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对案涉桩基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芜湖市船舶工业区道路小江桥桩基工程造价2567307.6元。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未完成的工作平台搭拆、泥浆制作、凿除桩头等三项施工内容的造价为80797元。一审法院认定皖江公路公司代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垫付的材料款、电费等总计1629729.22元,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自认皖江公路公司已付工程款20万元。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皖江公路公司30万元给付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扣除已付的工程款、代垫的各种款项和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30万元,皖江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前再给付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利息555228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57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7元,由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负担4744元,皖江公路公司负担15973元;鉴定费30000元,由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负担15000元,皖江公路公司负担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56元由皖江公路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之间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经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杨 华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