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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中皖辉达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
  2007年6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计价面积、溢价奖励及价格管理的备忘录》,约定:销售佣金及溢价奖励:1.一层商铺销售计价面积中的“商铺宽度/商铺深度”的佣金及溢价奖励办法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2.一层商铺销售计价面积中的“2.05米×商铺宽度”面积所产生的销售额不计入原代理销售合同中的总销售任务、不计提乙方佣金,全部按已签销售代理合同中的乙方实现销售溢价的分成比例计提溢价分成,其支付方式与已签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溢价分成支付方式一致。价格管理:3.因甲方原因产生的低于销售底价及合同成交条件的销售合同,因此而多出的让利金额由甲方全额承担,同时计算乙方的销售业绩。销售指标:全佳福品牌批发城12号楼3层以上部分(仓储面积),不纳入对乙方开盘期间的完成销售面积任务计算范围之内等。
  2007年6月25日,大众公司取得义乌三期(全佳福批发城)1号、2号、3号、4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2007年6月28日开盘。2008年元月17日,大众公司取得主楼和5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主楼于2008年2月13日开盘,5号楼于2008年5月1日开盘。
  辉达公司共计完成销售任务260套,面积24318.007平方米(楼梯面积1893平方米,不含楼梯面积22425.007平方米),金额119670331元(楼梯金额7949069元,不含楼梯金额111721262元)。另2008年5月1日5号楼开盘后,辉达公司共销售15套,总房款4952514元。该15套房屋,其中有7户经大众公司同意退房。在招商方面,辉达公司共与客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217份,租赁商铺302套(总铺面337套),已超过约定的70%,但地市级以上的代理商较少。辉达公司与客户签订的27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217份《商铺租赁合同》,经大众公司盖章确认。
  另查明:案涉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签订后,辉达公司依约向大众公司缴纳保证金合计100万元。大众公司已支付辉达公司销售佣金938130元。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大众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辉达公司代理费240万元,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合计340万元;
  二、大众公司如未能按上述第一条约定付款,则上述约定不再执行,辉达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六民二初字第28号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内容;
  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59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948元,由辉达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20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007元,由大众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977.5元由大众公司负担;
  四、当事人之间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杨 华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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