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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紫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
  天红制衣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向紫来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448564元,并由紫来装饰公司承担本案两审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主要理由为:1、一审判决依据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认定涉案工程款为2987797.37元错误,涉案工程款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的约定认定为2448000元。双方于2007年11月24日和2008年1月10日签订的两份《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是固定价款,合同履行期间虽然发生了工程量增减变化的事实,但未办理任何签证手续,应当理解为这些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不引起工程总价款的变化。故涉案工程的总价款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认定为2448000元。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在鉴定程序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问题,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2、天红制衣公司除直接支付给紫来装饰公司工程款1568000元外,还为紫来装饰公司代付了部分材料款和工资款计431436元,故天红制衣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应当认定为1999436元,一审判决认定已付工程款为1568000元错误。
  紫来装饰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两份《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是固定价合同,从合同约定看是可调价合同。因天红制衣公司拒绝决算,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鉴定,程序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2、代付款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即使存在也未得到紫来装饰公司的授权和认可,不应认定为天红制衣公司给付的工程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红制衣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经本院组织天红制衣公司和紫来装饰公司对天红制衣公司提交的“代付款清单”中的14笔款项逐笔核对,双方一致认可下列6笔共计174586元系天红制衣公司代付,应记入已付工程款中:第4、8、11笔付给周国福玻璃款共计60000元,第5笔付给刘成墙纸款20000元,第6笔付给乔淑美地毯款87586元中的84586元,第10笔付给汤夕丁吸塑字款10000元。对于第6笔付给乔淑美地毯款87586元中的3000元,及第2笔付给姚成友大理石款50000元,第3笔付木质防火门款14700元,天红制衣公司放弃上述共计67700元的款项为代付款的主张。对“代付款清单”中天红制衣公司主张的其他6笔款项,紫来装饰公司不予认可。
  对“代付款清单”中的第1笔,2008年1月5日付给张波等淋浴房安装费2300元。天红制衣公司提交了张波、缪炳来出具的证词一份,以证明天红制衣公司支付了此笔安装费用。紫来装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按照行业惯例,淋浴房由供货商免费安装,该笔付款紫来装饰公司不知情,与本案无关联性。紫来装饰公司就此笔款项提交了供货商铜陵市大荣建材装饰行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淋浴房由该行提供并免费安装,后天红制衣公司擅自安排人员安装。天红制衣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本应是免费安装,但因工程没有结束未安装,后来供货商就不愿安装了。
  对“代付款清单”中的第7笔,2008年5月28日付给环卫所垃圾清运费4000元。天红制衣公司提交了桐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的收据一份,以证明收到天红大酒店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4000元。紫来装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垃圾清运费紫来装饰公司已经付过,天红制衣公司是二次支付,且是在酒店开业之后,对此笔款项不予认可。
  对“代付款清单”中的第9笔,2008年7月18日、12月26日付灯具款计119700元。天红制衣公司提交了其和桐城胜球灯饰城签订的灯具购置协议一份、桐城胜球灯饰城出具的证明一份、发票二份,以证明天红制衣公司分两次从桐城胜球灯饰城购置了共计119700元的灯具款。紫来装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灯具系天红制衣公司自行采购,不在鉴定的总价款之内。
  对“代付款清单”中的第12笔,2009年1月5日付给王和平等工资款3000元。天红制衣公司提交了王和平等人出具的证词一份、王和平在一审庭审中的出庭证言,以证明天红制衣公司付给王和平等10人工资共计3000元。紫来装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紫来装饰公司不知道有该笔款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对“代付款清单”中的第13笔,2009年1月20日付给方良平工程款4150元。天红制衣公司提交了方良平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一份,并在二审中申请证人方良平出庭作证。方良平称工程量清单系其所写,天红制衣公司找其施工,施工内容包括门厅圆柱贴大理石、二楼卫生间贴瓷砖,天红制衣公司付给其工程款4150元。紫来装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紫来装饰公司不知道有该笔款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对“代付款清单”中的第14笔,2009年1月20日付给吴选付喷砂工程款56000元。天红制衣公司提交了吴选付出具的收据一份、吴选付在一审庭审中的证言,以证明天红制衣公司支付了喷砂工程款56000元。紫来装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在紫来装饰公司的预算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外墙是涂料,外墙涂料紫来装饰公司也施工了,天红制衣公司自行喷砂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紫来装饰公司承担,该款项也未包含在价格鉴定报告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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