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紫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4)
二、变更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欠安徽紫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款1241211.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8元,由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承担13000元,由安徽紫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5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厚富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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