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上诉人杨慧萍与被上诉人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慧萍,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立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朝荣,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市委党校综合楼东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元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军峰: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慧萍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慧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立海、陈朝荣,被上诉人金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军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杨慧萍与金裕公司于2004年7月25日签订《商铺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将自己开发的商铺出售给杨慧萍(乙方),商铺的位置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中煤大厦1号楼临汴河路的沿街门面商铺;商铺面积暂定100平方米,具体面积和公摊面积以及图纸面积与完工面积的误差,待图纸正式推出后再商定;单价每平方米28700元,总计2870000元;乙方应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预付给甲方预售房屋定金1000000元,乙方在甲方破土动工两个月内付款300000元,乙方在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房款;乙方中途毁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定金,甲方中途毁约,甲方从毁约之日起3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协议签订后,杨慧萍如约于2004年7月25日支付定金1000000元,并于2005年3月1日支付了首付款300000元。2005年12月6日,金裕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6年5月26日,金裕公司将原出售给杨慧萍的商铺销售给他人。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双方通过短信约定由金裕公司退还杨慧萍所交款项,金裕公司共分四次退还了杨慧萍1300000元。2008年3月24日,杨慧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金裕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杨慧萍1300000元的利息损失348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杨慧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系杨慧萍预交,由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述利息损失348000元同时支付给杨慧萍)。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杨 华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