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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小土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
  三、双方就涉案工程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杨 华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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