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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四终字第0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君悦大厦B幢1621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捷,该公司法务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简称泰隆公司)与上诉人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盛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对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的(2008)黄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炯,上诉人中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捷、汪晓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黄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陶宝定
  审 判 员 陈 钢
  代理审判员 程 敏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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