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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中伟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四终字第00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伟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吉和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祁山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军贵,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伟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中伟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祁来、郑德权,被上诉人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建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春飞、方军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晓峰
审 判 员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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