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汝江与上诉人霍山县五洲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省霍山县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汝江,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光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霍山县五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消防路8号,企业法人组织代码为74679934-9。
法定代表人:沈善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军,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霍山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章剑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六佛西路,企业法人组织代码为79810238-X。
法定代表人:沈善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军,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霍山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章剑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上诉人杜汝江与上诉人霍山县五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商贸公司)、上诉人安徽省霍山县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房产公司)因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汝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福,上诉人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军、章剑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初,杜汝江和五洲商贸公司等人协商合作开发霍山南潭园小区,几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杜汝江投入了本金48万元。杜汝江在与五洲商贸公司合作期间,杜汝江累计向五洲商贸公司借款34000元(2005年5月15日借2000元、2005年5月30日经沈善平批准借2万元、2005年9月17日5000元、2005年12月14日领3000元、2006年3月5日借4000元)。
另查明:王安友系承建方施工项目部人员。2005年9月26日,杜汝江向王安友借款30万元,同年11月3日,杜汝江向王安友借款2万元。2006年3月12日,王安友将32万元债权转让给五洲商贸公司,五洲商贸公司接收了该债权。2006年5月9日,经协商,杜汝江退出合作,五洲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善平向杜汝江出具收条言明:杜汝江交股本金48万元(城关信用社38万元、黑石渡10万元),其款本息由公司归还,该股金占地面部分股份23%;按800万元纯利,应付给杜汝江纯利150万元;其150万元既可以付现金,也可以交付房产实物。兑现日期可分为二期,一期预售证,二期按售房比例分配。
再查明:2006年5月9日前,五洲商贸公司为48万元股本金支付利息64218.2元(2005年6月2O日16678.62元、2005年9月20日12577.32元、2006年1月18日16405.20元、2006年1月20日10217.75元、2006年3月2 O日8339.31元)。2006年5月9日后,五洲商贸公司为48万元股本金支付利息91842.78元。
2007年1月12日,五洲商贸公司在上述项目运作基础上,出资成立了五洲房产公司,承继了该项目的运营。后杜汝江、五洲商贸公司之间因投资款和盈利分配产生纠纷,2008年5月8日杜汝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给付杜汝江欠款48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5月9日起算);2、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给付盈利150万元;3、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杜汝江给付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借款34000元;2、杜汝江退回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为其垫付的行息损失款164201.04元;3、杜汝江赔偿因撤走股金给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造成的损失32万元;4、杜汝江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诉讼期间,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增加反诉请求,要求杜汝江赔偿因申请诉讼保全给五洲商贸公司、五洲房产公司造成的损失49万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霍山县五洲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五洲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给付杜汝江50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30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杜
汝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15元、诉讼保全费3020,由霍山县五洲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0元,由霍山县五洲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10元,杜汝江负担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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