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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汝江与上诉人霍山县五洲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省霍山县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
三、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晓峰
审 判 员 陶宝定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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