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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中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昌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中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桂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成兵,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士绅,安徽天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昌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卫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英,江苏苏州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长市中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昌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滁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天长市中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长市中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长市中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0元,减半收取计10700元,由天长市中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峰
审 判 员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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