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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芜湖鑫光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铜陵市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鑫光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486256—3。
法定代表人:赵守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宝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1175—5。
法定代表人:吕国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卫兵,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鑫光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因与上诉人铜陵市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6日,上诉人鑫光公司和上诉人铜山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鑫光公司和上诉人铜山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芜湖鑫光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铜陵市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7元,减半收取为5183.50元,由芜湖鑫光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50元,铜陵市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8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建红
审 判 员 陈 钢
代理审判员 程 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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