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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宜连、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朱学保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宜连,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锣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元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学保,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世胜,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宜连、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学保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朱学保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于涉案“一种铝合金玻璃安装型材”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062725.4)已被宣告无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不再予以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上诉人朱学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卢宜连、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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