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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峰盈航铝型材料有限公司、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罗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峰盈航铝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北路1号A8区4-7号。
法定代表人:凌有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溪镇土桥。
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长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南峰盈航铝型材料有限公司、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径行改判。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对上海南峰盈航铝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经本院主持调解,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均由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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