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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与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20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9元,减半收取1960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许 徽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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