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科嘉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山皮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嘉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州路111弄6号1713室。
  法定代表人:吕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为澄,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皮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61号丰华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筑,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温泉。
  法定代表人:程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筑,该公司职员。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科嘉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山皮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黄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海科嘉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山皮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科嘉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80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上海科嘉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4000元,由黄山皮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上海科嘉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各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