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光泰集团公司、安庆市光泰实业总公司与安庆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绿都商城11层。
法定代表人:毕青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国丽,安徽广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光泰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经士,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孝友,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光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经士,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孝友,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剑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龙门口街1号4楼。
负责人:冯鹰,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拍卖公司)、上诉人安徽省安庆市光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光泰集团公司)、安庆市光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光泰实业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庆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开发公司)、原审被告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佳德拍卖安庆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德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明、阮国丽,上诉人光泰集团公司、光泰实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永明及委托代理人舒经士、潘孝友,被上诉人恒祥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亚平及委托代理人章剑平,原审被告佳德拍卖安庆分公司负责人冯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9月1日,委托人(甲方)光泰集团公司与拍卖人(乙方)佳德拍卖安庆分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公开拍卖位于安庆市集贤南路321号、337号房地产(其中包括坐落于黄土坑西路的永兴招待所房地产),建筑面积为7420.52平方米,占地面积为20789.59平方米;甲方确定的保留价为2200万元。该份合同同时备注“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光泰实业总公司在该份合同上予以签章。2007年9月28日,佳德拍卖公司在《安庆日报》上刊登《佳德拍卖公告》,光泰实业总公司委托的该宗房地产被列置于该拍卖公告中,即安庆市集贤南路321、337号房地产,证载面积7420.52平方米,占地面积20789.59平方米,参考价2200万元。附注说明所注房产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为准。2007年10月10日,恒祥开发公司在佳德拍卖公司拍卖会拍卖规则上签字盖章,该规则第四条载明:“本案房地产用地为划拨土地,该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拍卖成交后保持其使用性质不变,如因情况不明造成后果,责任自负,本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恒祥开发公司同时将人民币100万元转入佳德拍卖安庆分公司账户。2007年10月12日,恒祥开发公司与佳德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约定:拍卖标的为安庆市集贤南路321号、337号房地产,建筑面积为7420.52平方米,占地面积为20789.5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宜房字第017101号和017488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03)字第2264号、2256号、2255号;成交价格为2200万元,佣金比例为3%。同日,恒祥开发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佳德拍卖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甲方自成交之日起至2008年1月12日前付成交款1000万元整,于2008年4月12日前付清所有余款。2007年10月17日,恒祥公司分别将人民币420万元和80万元转入佳德安庆分公司账户。2007年10月23日,恒祥开发公司支付佳德安庆分公司拍卖佣金51万元。2008年元月10日,恒祥开发公司致函佳德拍卖公司,主要内容为:“经我公司咨询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土地处置方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任何企业或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本次拍卖的标的物至今未办理批准手续,已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公司已停止支付该宗土地的拍卖款项,并请求贵公司依法追偿本公司已支付的款项”。2008年3月4日,恒祥开发公司委托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向佳德拍卖公司发出中律函字(2008)第016号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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