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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光泰集团公司、安庆市光泰实业总公司与安庆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3)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于2009年6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光泰集团公司和光泰实业总公司偿付恒祥开发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及其中2550000元的相应贷款利息(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调解协议签字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3500000元及2550000元的相应贷款利息于签收调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逾期支付,每日承担10000元违约金;余款1500000元于2009年8月10日前付清,逾期支付,每日承担10000元违约金;
  二、佳德拍卖公司、佳德拍卖安庆分公司于签收调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恒祥开发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及1450000元的相应贷款利息(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法院解除对佳德拍卖公司、佳德拍卖安庆分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三、恒祥开发公司自行承担2000000元的相应利息贷款损失;
  四、光泰集团公司和光泰实业总公司付清3500000元及2550000元的相应贷款利息后,恒祥开发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光泰集团公司和光泰实业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光泰集团公司和光泰实业总公司付清余款1500000元后,恒祥开发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光泰集团公司和光泰实业总公司资产的查封;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恒祥开发公司负担29400元,佳德拍卖公司负担29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光泰实业总公司和光泰集团公司负担;
  六、各方无其他争议;
  七、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徽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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