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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英子华与香港华建投资建设公司、谢金龙、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谢斐道414-424号中望商业中心16楼A座。
法定代表人:英子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添翼,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子华,男,1946年9月6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添翼,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华建投资建设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告罗士打道80号15/F。
法定代表人:谢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时,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金龙,男,1951年6月9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伟时,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披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谢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金福,该公司董事。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英子华与上诉人香港华建投资建设公司、被上诉人谢金龙、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民四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香港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的15日内,在香港筹资港币194万元归还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英子华;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归还,由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该款项从已被冻结的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山分行帐号内直接扣划港币194万元归还给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英子华。如果15日内收到香港华建投资建设公司的归还资金,应当在三日内申请解除对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山市分行的外汇账户;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同时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英子华将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归还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
三、本协议生效后,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英子华收到港币194万元资金,在三日内办理解除冻结黄山市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山市分行的外汇账户的手续;
四、本协议生效后,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英子华承诺,终结一切对香港华建投资建设公司、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谢金龙先生的诉讼,且放弃香港高等法院2007年5月5日的法律文件的申请执行权;
五、本协议书一式叁份,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英子华和香港华建投资建设公司、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谢金龙各执一份,一份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双方特别授权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计29010元,由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和英子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020元,减半收取24010元,由香港华建投资建设公司负担12005元,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和英子华负担12005元;
七、本协议生效后,如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和英子华再引起针对270万元港币的类似诉讼以及一切对香港华建投资建设公司、黄山观音苑旅游度假休闲中心有限公司、谢金龙不利的干扰行为,嘉年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和英子华愿意承担全部的责任和损失。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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