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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杰商标侵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建清,该公司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杰,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振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三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虽认定张振杰的侵权事实,但未能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振杰于本协议签订后向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4000元,并向其致以歉意;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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