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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新恒饲料科技公司与安徽恒大集团破产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新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安经济开发区恒大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圣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恒大集团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东开发区22号。
  负责人:李建民,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六安新恒饲料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恒大集团破产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六安新恒饲料科技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被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予以注销登记。六安新恒饲料科技公司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其法人资格终止,即丧失其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不应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及应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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