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64号
天长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永忠、杭州合力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恒大工艺玩具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丁兆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天长市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忠,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永峰,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合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工业城)城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邢永峰,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长市恒大工艺玩具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关塘乡关塘村。
投资人:吴大朝,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天长市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天长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永忠、杭州合力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长市恒大工艺玩具厂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长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刘永忠、杭州合力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长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长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03元,由上诉人天长市金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