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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庆与王海青、芜湖奎湖渔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庆,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南陵县奎湖鱼庄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少春,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培金,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青,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奎湖鱼庄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徐兵,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奎湖渔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A区4幢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徐兵,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梁庆与被上诉人王海青、芜湖奎湖渔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芜中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庆又以与被上诉人王海青、芜湖奎湖渔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庆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庆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上诉人梁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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