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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安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巢湖安大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莲花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克峰,该公司法务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光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素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镇,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安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陶关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巢湖安大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金典家园。
  法定代表人:倪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劲松,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安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巢湖安大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5元,由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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