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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宣城市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保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中山南二路999弄19号16F座。
法定代表人:白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元,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费嘉,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台副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茜茹,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保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宣中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宣城市广播电视总台赔偿损失的数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宣城市广播电视总台于200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上海保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均由上海保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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