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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简基渊与郑鑫森合作购房纠纷案(5)
  一、撤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民一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芜中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即驳回郑鑫森的诉讼请求。
  原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632万元,均由郑鑫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复愚
  审 判 员 梁 建
  审 判 员 李晓雁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权伟灵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
  ……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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