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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麦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北路瑞景家园B-602。
  法定代表人:徐长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堂富,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正安,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七里塘樊洼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深圳南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浩,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麦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简称麦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乐公司)、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瀚生公司)产品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堂富、胡正安,被上诉人丰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永红,被上诉人瀚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麦兰公司为生产69克/升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农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简称农业部)申请办理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于2007年9月17日准许并颁发LS20070611号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自2007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21日。该证记载农药名称为69克/升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喜骠),农药通用名为精噁唑禾草灵,作物范围为春小麦。嗣后,麦兰公司在农药市场上发现由丰乐公司生产、瀚生公司总代理的“喜骠”产品,麦兰公司认为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的行为系假冒麦兰公司商品名称的行为,并多次向两公司发函和协商无果。2008年1月15日,麦兰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丰乐公司、瀚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6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丰乐公司经农业部准许并颁发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为LS20030167,农药名称为精噁唑禾草灵,使用农作物为春小麦田和冬小麦田。丰乐公司在其生产的精噁唑禾草灵产品上使用的商品名称为“骠耙”。
  瀚生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喜骠”,2007年1月30日,商标局予以受理。
  2007年9月4日,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一份,约定:瀚生公司向丰乐公司定做加工69克/升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骠耙)5吨,瀚生公司负责设计并自行提供产品包装物,同时授权丰乐公司使用瀚生公司的“喜骠”商标。
  上述事实有农药临时登记证、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产品购销协议、农药登记公告、标签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由瀚生公司提供包装物、丰乐公司生产的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产品标签上标有“喜骠”字样,而该“喜骠”与麦兰公司生产的农药商品名称相同。因此,“喜骠”作为商品名称是否为法律保护的权利,丰乐公司、瀚生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根据农业部2007年12月8日发布的《农业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为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农业部于2007年12月8日发布公告规定: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名称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基于上述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麦兰公司和丰乐公司均不得使用“喜骠”作为农药商品名称,而应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综上所述,麦兰公司使用的“喜骠”商品名称不是人民法院保护的权益范围,其起诉丰乐公司、瀚生公司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安徽麦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安徽麦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麦兰公司上诉称:1、本案中麦兰公司依法取得的专用“喜骠”农药商品名称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审法院认定麦兰公司的“喜骠”农药商品名称不是人民法院保护的权益范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2007年3月21日,经农业部批准,麦兰公司取得LS20070611号农药临时登记证。该登记证准予麦兰公司使用“喜骠”农药商品名称。依据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2004年7月1日38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故麦兰公司对“喜骠”农药商品名称享有专用权,并依法受到保护。(2)原审法院参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产品名称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进而认定麦兰公司所使用的“喜骠”商品名称不是人民法院保护的权益范围是错误的。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07年,应当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2004年7月1日38号令修订)和《农药产品标签通则》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2、丰乐公司、瀚生公司均无权在农药产品上使用“喜骠”字样,其擅自使用行为侵犯了麦兰公司对“喜骠”农药商品名称的专用权。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药产品标签通则》5.1.4条款的规定“使用商品名称(包括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时,应经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瀚生公司在没有经过农业部批准的情况下,无权在农药产品上使用“喜骠”作为商品名称,也无权在农药产品上使用“喜骠”商标,更无权授权给他人使用。因此,丰乐公司、瀚生公司侵犯了麦兰公司“喜骠”农药商品名称专用权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于2008年1月23日下文(皖农植函[2008] 39号),要求全面查处假冒标注“喜骠”的农药产品。这足以证明“喜骠”作为农药商品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3、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麦兰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其对“喜骠”牌农药在市场上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包括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品牌推广,产品供不应求,有很高的知名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麦兰公司的“喜骠”农药产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因此,丰乐公司、瀚生公司冒用麦兰公司“喜骠”商品名称的行为,是故意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丰乐公司、瀚生公司未经农业部批准而擅自使用麦兰公司专用的“喜骠”农药商品名称进行农药产品生产、销售,严重侵犯了麦兰公司的商品名称专用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麦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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