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2)
丰乐公司答辩称:1、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是将“喜骠”作为产品商标使用的,没有侵犯麦兰公司精噁唑禾草灵农药“喜骠”商品名称的行为。农业部定期发布的登记公告证实,麦兰公司于2007年3月21日取得精噁唑禾草灵农药临时登记证,2007年9月份经批准才取得“喜骠”农药商品名称。而瀚生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喜骠”。2007年1月30日,商标局予以受理。2007年9月4日,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一份。约定:授权丰乐公司使用瀚生公司的“喜骠”商标。瀚生公司提供的包装物“喜骠”文字的右上角标有TM,即为商标"Trade Mark"的英文缩写,符合商标使用特征。可见:(1)瀚生公司申请“喜骠”为注册商标的时间和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的时间,均早于麦兰公司取得“喜骠”商品名称的时间2007年9月17日,甚至还早于麦兰公司第一次取得精噁唑禾草灵农药的登记时间2007年3月21日。(2)瀚生公司实际使用“喜骠”商标时间以及授权丰乐公司使用“喜骠”商标时间为2007年9月4日,早于麦兰公司取得“喜骠”商品名称的时间,也早于麦兰公司“喜骠”商品名称的公告时间2007年10月。因此,瀚生公司将“喜骠”作为商标使用在先,且并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所以没有侵犯麦兰公司“喜骠”商品名称的行为。2、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麦兰公司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的使用范围作物为春小麦,自2007年9月17日麦兰公司取得精噁唑禾草灵农药“喜骠”商品名称后,至2007年12月麦兰公司向法院起诉这段时间,春小麦已成熟收割完毕,长城以北等春麦区下一轮春小麦还未到播种的季节。因此,麦兰公司不可能进行针对“喜骠”农药产品开展的试验示范、试销活动,也不可能存在以当期使用为目的的、合法的、大批量的销售活动。故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进行以冬小麦田为使用对象的销售活动,没有损害麦兰公司的合法利益,也不可能给麦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没有冒用麦兰公司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农药“喜骠”商品名称的动机。丰乐公司早在2003年就取得了农药临时登记证,其产生的精噁唑禾草灵农药的商品名称为“骠耙”,登记使用的作物范围更宽泛,为春小麦田与冬小麦田。而麦兰公司的精噁唑禾草灵农药在2007年3月才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至2007年9月才经批准取得商品名称“喜骠”,使用的作物范围也较窄,只有春小麦。丰乐公司农药产品的社会认知度、使用范围均明显优于麦兰公司的农药产品,故没有冒用麦兰公司农药商品名称的主观动机。4、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007年9月4日,瀚生公司与丰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喜骠”商标时,麦兰公司尚没有取得“喜骠”商品名称,2007年第十期(10月份)《农药登记公告》才公告麦兰公司取得“喜骠”商品名称,瀚生公司、丰乐公司使用“喜骠”商标,没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麦兰公司自2007年9月17日取得“喜骠”商品名称至2007年12月起诉时,“喜骠”农药并没有真正的市场销售,“喜骠”农药还不为消费者所知和使用过,不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情况的发生,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麦兰公司所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本案瀚生公司与丰乐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瀚生公司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2、瀚生公司并未侵犯麦兰公司农药精噁唑禾草灵的名称权。(1)2007年1月30日,商标局已受理了“喜骠”商标的注册申请,瀚生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喜骠”是作为商标,并非作为商品名称。(2)2007年1月30日,瀚生公司“喜骠”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受理,2007年9月份麦兰公司才取得精噁唑禾草灵农药的商品名称“喜骠”,可见,瀚生公司申请“喜骠”商标注册要比麦兰公司取得“喜骠”商品名称在先。3、麦兰公司农药登记使用的作物范围为春小麦,其对通用名为精噁唑禾草灵农药在其取得商品名称为“喜骠”后至起诉时(2007.9-2007.12)这段时间,不可能存在以当期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合法的销售活动。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以冬小麦为使用对象的销售活动,不可能对麦兰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不可能产生实际损失。4、麦兰公司生产的精噁唑禾草灵农药并非知名商品,其商品名称“喜骠”不受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只保护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商品的知名是必要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防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依据上述规定,麦兰公司生产的精噁唑禾草灵农药显然不具备知名商品的条件。(1)麦兰公司取得“喜骠”商品名称时间比较短,系2007年9月,才取得精噁唑禾草灵农药的商品名称。(2)麦兰公司生产的精噁唑禾草灵农药仅取得临时登记证,并未取得正式登记。麦兰公司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不可能、不应当进行大面积推广应用,因此麦兰公司在临时登记阶段生产的精噁唑禾草灵不可能成为“知名商品”。(3)麦兰公司生产的精噁唑禾草灵农药是否是知名商品,对此麦兰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一审诉讼期间,麦兰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生产的农药系“知名商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麦兰公司的上诉请求。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