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4)
4、关于麦兰公司的损失数额确定的问题。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实际损失,本案麦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因丰乐公司、瀚生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丰乐公司、瀚生公司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对麦兰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66万元,本院不能全部支持。但考虑到麦兰公司确因丰乐公司、瀚生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以及丰乐公司、瀚生公司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故对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结合丰乐公司、瀚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的手段和情节,侵权的时间和范围等因素,本院酌定丰乐公司、瀚生公司赔偿麦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丰乐公司作为受托方,在签订定做加工协议时,没有对瀚生公司提供的外包装进行严格的审查,却以营利为目的,为瀚生公司生产侵犯麦兰公司商品名称专有权的产品,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对麦兰公司的共同侵权,对给麦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由于麦兰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7年9月,应当以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2004年7月1日38号令修订)和《农药产品标签通则》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故麦兰公司享有的69克/升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喜骠”农药商品名称的专用权,依法应到受保护。原审法院依据2007年12月8日公布的,2008年1月8日施行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同日发布的农业部第944号公告规定,据此认为麦兰公司的“喜骠”农药商品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不当。由于丰乐公司生产、瀚生公司总经销的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产品标签上标有“喜骠”字样与麦兰公司生产的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喜骠”农药商品名称相同,侵犯了麦兰公司享有“喜骠”农药商品名称的专用权。据此,丰乐公司、瀚生公司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农业部2007年12月8日发布的《农业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同日发布的农业部第944号公告规定: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名称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基于上述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麦兰公司和丰乐公司均不得使用“喜骠”作为农药商品名称,而应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故麦兰公司要求判令丰乐公司、瀚生公司停止侵权,本院现不再予以支持。对丰乐公司、瀚生公司因侵权行为给麦兰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本院酌情确定为10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参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2004年7月1日38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安徽麦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安徽麦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承担6580元,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580元,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安徽麦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承担6580元,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580元,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5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跃芳
代理审判员 洪 平
代理审判员 贾庆霞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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