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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简称中医一附院)与被上诉人王小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3)
  中医一附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中医一附院赔偿王小梅176684.94元,是按照中医一附院的全部责任来判决的,没有考虑到王小梅自身因素对其损害后果的影响。而事实是,中医一附院的诊疗行为与王小梅的损害后果只是存在一个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直接和全部导致王小梅损害后果的原因,中医一附院不能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王小梅答辩称:1、中医一附院上诉有“已过上诉期限”之嫌。原审判决书通过原审法院邮寄,王小梅才在2009年5月24日收到,收到判决书后王小梅一直打算上诉,只因经济困难未能筹到费用。而原审判决书,中医一附院应先于王小梅收到(因无需邮寄时间),就按与王小梅同日收到,上诉期至2009年6月8日截止,可直到2009年6月15日自称是中医一附院的人来电话询问王小梅是否上诉,如不上诉叫王小梅去调解并要求按(2003)蜀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在本案原审判决金额中冲抵一部分,遭王小梅的委托代理人拒绝。过后约两、三天,又来电话询问结果。如果中医一附院己经上诉,不可能还打电话要求调解,显而易见中医一附院已过上诉期,而“民事上诉状”的签署日期根本不能作为上诉时间的依据,特别是王小梅于2009年7月6日向原审法院执行局邮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的2009年7月14日才接到原审法院电话告知中医一附院已上诉,王小梅于2009年7月25日才收到中医一附院的上诉状,这不得不使王小梅感到怀疑。因此恳请法院查询中医一附院收到原审判决书的日期以及所交上诉费日期。2、原审判决认定王小梅没有责任是公正的,只是判决赔偿额不是过高而是太低了。(1)中医一附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正如(2007)合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所称:“但在术后仅拍正位片,未拍侧位片,该行为违反了作为应当具有三甲医院医疗水准的中医一附院应善尽的注意义务,这也应是中医一附院第一次手术时植入王小梅体内的一枚鳞纹钉发生偏移的重要原因”。后虽经中医一附院采取第二、第三次手术并送王小梅到上海长征医院住院治疗等补救措施,但仍造成王小梅遗有左下肢丧失功能50%以上、构成8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很显然这是因“一枚鳞纹钉发生偏移”所导致的。关于“过早承重”,因中医一附院行“固定术”后王小梅一直疼痛,根本就没有“过早承重”;退一万步讲,王小梅即使“过早承重”,也是遵中医一附院的“医嘱”,王小梅也没有过错,中医一附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认为,产生再次骨折原因可以有二:“一是内固定中的一枚鳞纹钉位置偏移;二是尚未完全骨痂愈合而过早承重”。(2)住院天数算少了。误工费应算至“定残之日”。可原审不但未算至“定残之日”,反而将住院时间看错了,因第二次住院是2001年6月5日至2002年6月10日,应是371天,却被错看成是同年的6月5日至同年的6月10日,只算6天,整整少算了1年(365天)。因此,按住院的治疗的时间及建休天数确定也应该是946天,而不是581天。何况中医一附院在原审庭审中都认可了730天,却错判为581天。这样,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都少算了,总共少算了好几万元。(3)精神抚慰金。根据王小梅的伤情(髋关节僵直,左股骨头坏死,左下肢丧失功能50%以上等)的实际痛苦以及在中医一附院的左右下进行了四次手术,其痛苦可谓是不堪言喻。从治疗、打官司至今都已10年了,不说王小梅现已是一个残疾人,就是一个正常人遭受如此痛苦精神都已崩溃,如果考虑婚姻、家庭、工作等因素,精神抚慰金按安徽省精神抚慰金最高额8万元判决给付都不为过,退一万步不考虑上述因素,仅按伤残8级认定,也不应该少于2.4万元,可原审法院仅判1.5万元,这怎么合理呢?原审判决认为“采取了(的)多种积极救治措施等因素,综合酌定精神抚慰金赔偿额为15000元”。要知道多采取一次补救措施,便增加了一次王小梅的痛苦,为何原审法院还要以此作为减少的依据呢?(4)后续治疗费。不要说中医一附院将王小梅一个最常见的“左股骨颈骨折”伤情治疗成如此废腿,关键是患处常常出现红色斑点并有液体渗出,液体渗出时伴有高度发烧。王小梅一直靠吃消炎药和打消炎针维持,加上药棉外敷患处,这都是因王小梅实在无钱治疗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为了根治必须后续彻底治疗。再者患处经常疼痛,疼痛时根本不能扶拐行走,2003年6月29日北京积水潭医院的医嘱:“考虑人工关节置换术”;何况王小梅才33岁,后续治疗是必须的,至于今后如何治疗和需要多少费用也不清楚,但不管是治疗骨髓炎还是置换术,中医一附院应该很清楚7万元是最低的,原审法院怎么能不顾事实而仅以一句“因其已进行了伤残评定,意味着其治疗行为已终结”,便不予支持呢?要知道王小梅连温饱都困难,哪有这种财力和精力一次又一次打官司呢?即使不认定,也不应以什么“终结”而轻率判决,这样连王小梅今后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都无法再起诉了。(5)扣除费用。护理费976.17元是医院收取的,又没有给付王小梅,特别是中医一附院在原审庭审中已证明,原审法院为何要在判决金额中扣除呢?还有“王小梅借条、收条共27份人民币19512元”,原审判决纯属偏听偏信,因为该19512元分别是王小梅根据中医一附院安排去北京医院采取补救措施的交通费(目前尚存部分票据1195元)、住宿费(目前尚存部分票据575元),以及看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购药款(目前尚存部分票据1955元)。除遗失外,尚有3725元的票据可证实。因为自王小梅拍了侧位片后,中医一附院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诊疗失误,才对王小梅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和承担一切医疗费,伙食费3025.5元也是中医一附院当时同意报销的,怎么能出尔反尔要求扣除和判决扣除呢?何况应中医一附院的要求叫王小梅的镇、村领导出面做王小梅工作时已经承诺:只要王小梅不再闹、回江西,则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全部放弃,还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表态只要王小梅通过法律渠道,无论法院判多少都照付。事实上两次(2004年8月17日、2005年元月20日)共计给付了王小梅生活补助费6000元,上述费用中医一附院如未承诺放弃,为何还要给王小梅生活补助呢?若不是中医一附院已承诺放弃,王小梅早已将住宿费、购药款等票据提交法庭了。(6)诉讼费。王小梅在原审诉状中,要求本案所有诉讼费、鉴定费由中医一附院承担,既然是所有诉讼费,当然包括前两次诉讼费共计22158元在内,而不仅仅是12048元的本案诉讼费,特别是22158元王小梅已作为证据提供并要求由中医一附院承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王小梅而言有如此多的瑕疵,理应不服而上诉的是王小梅。恳请法院能充分考虑王小梅的意见,切实维护王小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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