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简称中医一附院)与被上诉人王小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4)
本院审理期间,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中医一附院与王小梅双方本着互让互谅原则,就本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调解书签收时一次性赔偿王小梅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5.5万元,王小梅不得再以本次医疗损害向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主张任何权利;
二、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放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03)蜀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的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048元,由王小梅负担8048元,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担4000元;第一次鉴定费4453元,由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担;第二次鉴定费和检查费939元,由王小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916.5元,由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担;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则俊
代理审判员 胡小恒
代理审判员 余思民
二0 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章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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