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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天润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王来、杜文英、王振东、王甲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厦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鹤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来(系死者王洵之父),194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文英(系死者王洵之母),194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天润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住所地:亳州市药都大厦517室。
  负责人:王振东,该所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东(系死者王洵之夫),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庚(系死者王洵之子),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晓琴,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天润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王来、杜文英、王振东、王甲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亳民一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伟祥,被上诉人王来、杜文英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被上诉人亳州市天润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王振东、王甲庚的委托代理人李晓琴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王来、杜文英等非法占有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2005年期间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为由,于2009年4月8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来、杜文英等返还。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09)谯民一字第1210号。2009年4月9日,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字第1210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审判为由,请求本院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导致审计无果,其主张要求本案被上诉人返还王洵生前所占用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无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现亳州市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就相关财务资料返还问题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已立案,此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文则俊
  审 判 员 王晓萍
  代理审判员 胡小恒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章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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