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阜阳民用航空局为与被上诉人张煜、李永哲、原审被告阜阳民航旅行社、任丽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民用航空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济东,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虎,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煜,男,2000年8月5日出生,回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洪云(系张煜母亲),1976年10月出生,回族,私营企业主,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哲,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洪海(系李永哲父亲),1971年4月1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址同上。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丽荣,(又名王彩霞、徐月敏),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市民,住(略)。
原审被告:阜阳民航旅行社,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20号。
上诉人阜阳民用航空局(简称阜阳民航局)为与被上诉人张煜、李永哲、原审被告阜阳民航旅行社(简称民航旅行社)、任丽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阜阳民航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济东、郑虎,被上诉人张煜的法定代理人李洪云,被上诉人李永哲的法定代理人李洪海,张煜、李永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茂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民航旅行社、任丽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民航旅行社2007年8月24日与张煜、李永哲的亲属签订“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一份,约定民航旅行社为张煜、李永哲等人提供九华山两日游服务。合同还约定,旅游中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8月27日18时许,张煜、李永哲等人乘坐皖KB1929号车(该车车主为任丽荣,系非营运性质)从九华山返回阜阳行至颍上县夏桥路段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7年9月4日出具颍公交认字(2007)1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由于雨天路滑超速行驶,车辆撞在道路左侧人行道的树上,造成乘车人吴玲玲、牛思雨、潘雨农3人当场死亡,李秀华、常宝、牛思农、张煜、李永哲、宋颂等8人不同程度受伤,皖KB1929号车严重损坏。事故责任认定为:驾车人徐骞在雷雨天气且有限速标志的路段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过错。该起事故致张煜“右大腿撕脱离断伤、左膝撕脱伤、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闭合性胸外伤、会阴部外伤、右髋横纹组织及脂肪组织内坏死”,张煜在家人陪护下,先后到阜阳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北京儿童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治疗,共住院123天,医疗费计129427.23元。张煜2007年12月9日在北京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做髋部大腿假肢安装,安装费用为39600元。2008年1月8日,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出具阜公平司(2008)临鉴字第10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张煜全身多处复合伤,右髋部以下缺失属五级伤残,尿道严重狭窄属八级伤残,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属九级伤残,膀胱破裂修补属十级伤残。张煜支付鉴定费600元。本起交通事故致李永哲“双股骨干骨折,双侧锁骨骨折、右腓骨远端骨折,外伤性脾破裂(已摘除),头部外伤”,李永哲先后在颍上县人民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北京航天总医院治疗,住院33天,支付医疗费40178.04元。2008年3月7日,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出具阜公平司(2008)临鉴字第237号鉴定意见书:李永哲外伤性脾切除属八级伤残,右下肢骨折愈合后遗留左髋关节及右踝关节部分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李永哲支付鉴定费600元。张煜、李永哲于2008年8月20日诉至原审法院,认为民航旅行社提供旅行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任丽荣作为民航旅行社的实际违规承包人和肇事车辆所有人,应与旅行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阜阳民航局作为民航旅行社的出资人和实际发包人,对民航旅行社的人、财、物享有实际支配权,将民航旅行社违规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任丽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1、民航旅行社与任丽荣共同赔偿张煜医疗费129427.23元、前期护理费21147.96元(暂计至2008年8月1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营养费2450元、交通费、住宿费、外出伙食补助费44517.90元、残疾赔偿金206524.80元、残疾辅助器械费1252500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合计1719618.49元。2、民航旅行社与任丽荣共同赔偿李永哲医疗费40178.04元、前期护理费11363.99元、后期护理费5651.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住宿费、外出伙食补助费5286元、残疾赔偿金91788.8元、鉴定费6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计196188.44元。3、民航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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