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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阜阳民用航空局为与被上诉人张煜、李永哲、原审被告阜阳民航旅行社、任丽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
  原审法院另查明:民航旅行社成立于2000年4月18日,注册资金50万元,出资人和主管单位均是阜阳民航局。2003年4月,阜阳民航局向阜阳市工商局出具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称“经研究决定变更民航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为任丽荣”,随后办理了任丽荣为民航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2006年3月6日,阜阳民航局法定代表人李小舟与任丽荣签订“民航旅行社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民航旅行社独立开展各项核定业务,每年向阜阳民航局上缴承包费1万元;阜阳民航局提供的经营场所及其它固定资产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租,承包期暂定一年,年终一次性上交承包费。2007年12月17日,北京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假肢装配情况《证明》,主要内容为:髋部大腿假肢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脚板、接受胫、连接件、外包装等;假肢的装配价格为40000元,使用周期4年更换一次,假肢正常维护保养费及零部件更换,4年内约1万元,18岁以前需每年更换一次。2008年12月4日,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到北京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证明武汉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属实。
  原审法院认为:张煜、李永哲与民航旅行社间的旅游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民航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承担旅游者在旅行途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旅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张煜、李永哲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阜阳民航局既是民航旅行社的单一出资人,又是上级主管单位和实际发包人,对民航旅行社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民航旅行社每年上交其承包费;且阜阳民航局不能证明民航旅行社的财产独立于该局,故阜阳民航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任丽荣作为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行为后果不应由本人承担责任。张煜、李永哲举证的车旅费用证据的真实性,任丽荣、阜阳民航局不提异议,仅提出定额发票可能与实际支出不一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任丽荣虽提出张煜的假肢费用应以权威部门计算标准计算,却不举证具体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故张煜安装假肢的费用应以安装配制机构即北京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意见确认。张煜、李永哲为年幼儿童,本起事故不仅造成其身体上的痛苦,还直接影响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和成长,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故张煜的精神抚慰金数额酌定为50000元,李永哲的酌定为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煜应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129427.23元;护理费自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08年8月10日),计21147.96元(60.77元/天×34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60元(123天×20元/天)、营养费2460元;交通费、住宿费44517.9元;残疾赔偿金160603.4元[(11473.6元/年×20年×(60%+10%)];残疾辅助器械费:第一次安装费用为39600元,18周岁以前每年更换一次,每次4万元[(18-8)(今年8周岁)×40000元],计400000元,18周岁以后每4年更换一次,按照人均寿命70岁计算计520000元(52年÷4年×40000元),假肢维修维护保养费(52年÷4年×10000)计1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600元,以上数额合计1506216.49元。李永哲应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40178.04元;护理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2008年3月7日)为11546.3元(190天×60.77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住院33天×20元/天)、营养费660元;交通费、住宿费5286元;残疾赔偿金为91788.80元[(11473.6元/年×20年×(30%+10%)];鉴定费600元;后续治疗费经司法鉴定为1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为180719.14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民航旅行社赔偿张煜各项费用计1506216.49元;二、民航旅行社赔偿李永哲各项费用计180719.14元;三、阜阳民航局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张煜、李永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22042元,张煜、李永哲承担2042元,民航旅行社、阜阳民航局负担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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