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刘正中与被上诉人李向阳、赵开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
阜阳六建公司上诉称:1、本案存在侵权责任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要求法院审理。原审未依据刘正中开庭时提出的理由进行审理。2、阜阳六建公司不是刘正中损害的赔偿责任人,原审判决阜阳六建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错误。3、已给付刘正中的18000元中有10000元是阜阳六建公司支付,原审判决此点事实认定错误。
刘正中庭审中辩称:1、阜阳六建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向阳,阜阳六建公司、李向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2、原审未明确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程序瑕疵。3、阜阳六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4、18000元是谁支付对赔偿数额并无影响。
李向阳庭审中辩称:刘正中是被钢管还是钢筋砸伤,没有查明。劳务已发包给赵开虎,赵开虎应承担一定责任;刘正中违章操作,且事故现场还有阜阳六建公司的安全员和维护员,其受伤与李向阳无关,李向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开虎庭审中辩称:找人到工地干活的收益大家均分,赵开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阜阳六建公司与刘正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补偿刘正中因伤所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抚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出院后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60000元(不包含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前期已支付的10000元),于调解协议签收时一次性付清;
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刘正中今后不得因本起事故再向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的分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刘正中与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刘正中、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2009年8月18日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50元,由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500元;本调解书争议金额部分案件受理费4377.43元,减半收取为2188.72元,由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萍
代理审判员 胡小恒
代理审判员 余思民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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