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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阜阳市经济技术综合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颍州区支行为与被上诉人赵成军、王晓可、王刚、刘松林一般侵权纠纷一案(2)
  原审法院认为,创丰公司欠阜阳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472341.10元,已经被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认,事实清楚。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人王晓可、赵成军应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农行颍州区支行闸南储蓄所为赵成军出具虚假存款证明,原阜阳市第一审计事务所为创丰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使创丰公司获得了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并以此与阜阳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总工程价款为216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阜阳市第一审计事务所对农行颍州区支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未依法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使创丰公司加大了注册资金,客观上造成了阜阳建筑工程公司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与被验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阜阳市第一审计事务所已被注销,安徽天鼎会计师事务所继受了原阜阳市第一审计事务所的财产,虽然安徽天鼎会计师事务所也已被注销,但其合伙人王刚、刘松林应对安徽天鼎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农行颍州区支行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且其不能说明为赵成军出具该存款证明的原由,其行为与阜阳建筑工程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在其虚假证明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赵成军、王晓可、王刚、刘松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阜阳市经济技术综合开发建筑工程公司1485339.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9月29日计算至2005年5月30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颍州区支行在人民法院对赵成军、王晓可、王刚、刘松林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三、驳回阜阳市经济技术综合开发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34元,由赵成军、王晓可、王刚、刘松林负担616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颍州区支行负担6167元。
  阜阳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认定,农行颍州区支行为赵成军出具虚假存款证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原审判决就应当判决其在虚假出资的293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应当判决承担50%的责任,更不应当判决在其他被上诉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过错责任。二、原审判决第一项利息计算不当,应当从2002年9月29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农行颍州区支行在庭审中辩称:一、阜阳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人创丰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农行颍州区支行更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二、即使会计师事务所使用了农行颍州区支行的证明,但并不能直接导致创丰公司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二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农行颍州区支行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农行颍州区支行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首先,阜阳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人创丰公司不存在虚假出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创丰公司增资出具验资报告中并没有使用农行颍州区支行给赵成军出具的存款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事项说明》中称“赵成军方合计投入4050000元,包括于1999年9月8日缴存……3000000元;……”,而农行颍州区支行给赵成军出具存款证明的时间是1999年9月7日,金额是293万元,两者均不相符。即使会计师事务所使用了农行颍州区支行这份虚假的存款证明而导致创丰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情形,那么也因创丰公司后来被证明补足出资而不承担责任。因为2000年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创丰公司年度检验时,通过了创丰公司各方出资500万元。2001年3月,阜阳金鑫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创丰公司依法独立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也进一步证明了创丰公司的实收资本为500万元。因此,创丰公司并不实际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农行颍州区支行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农行颍州区支行给赵成军出具的《证明》与创丰公司是否虚假出资注册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农行颍州区支行所出具的这份《证明》本身来看,它仅仅是证明赵成军有293万元的存款。虽然在该《证明》中有“给予注册”的字样(从该《证明》原件可以明显看出该字样是后加的),但这并不能直接导致产生创丰公司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农行颍州区支行出具的《证明》与创丰公司虚假出资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只要验资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验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创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登记时严格审查都不会使创丰公司虚假增资注册发生。不可否认,农行颍州区支行给赵成军出具虚假的存款证明是错误的,但这种错误与本案争议事项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二项;2、改判驳回阜阳建筑工程公司对农行颍州区支行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阜阳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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