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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毅因与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及上诉人缪艺明、被上诉人王晓良、胡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一终字第0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毅,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峡川村。
  法定代表人:夏军,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缪艺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良,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林,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毅因与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简称梅街铁矿)及上诉人缪艺明、被上诉人王晓良、胡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马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耿毅的委托代理人江华,梅街铁矿、王晓良、胡建林的委托代理人张精康,缪艺明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3月28日,耿毅与梅街铁矿签署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耿毅投入现金100万元,为期半年,梅街铁矿给耿毅40万元利润。该协议第5条规定,乙方(耿毅)承诺甲方(梅街铁矿)所投入资金按期到位,因甲方属合伙制企业,其合伙负责人缪艺明,承办人也是缪艺明,缪艺明代表甲方承担乙方所投入资金和应得利润的责任和义务。双方签字盖章后,缪艺明在代表人处签名。同年7月26日,缪艺明向耿毅、廖军出具一份借据,承诺了借款100万元的还款期限和支付40万元的利息。梅街铁矿在该借据签署意见:该款的确用于梅街铁矿生产投入资金,并加盖梅街铁矿印章。2006年12月6日,缪艺明给耿毅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载明,向耿毅借款180万元,出具此还款计划之前已还86万元,所借款项支付利润160万元。还款计划出具后,缪艺明至2008年9月16日又陆续还款60万元。其余款项未还,耿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梅街铁矿、缪艺明、王晓良和胡建林偿还本息2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另查,梅街铁矿系合伙企业,该企业登记的合伙人为王晓良和胡建林,两人的认缴出资额各为100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耿毅系合法权利主体,虽然在双方的借贷活动中,廖军也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但在进入诉讼期间,廖军已明确将其全部债权转让给耿毅,因此,耿毅是适格的原告。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2005年3月28日耿毅与梅街铁矿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但以后形成的证据反映,耿毅与梅街铁矿、缪艺明之间是一种借贷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义务人除应当偿还的本金外,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承担支付利息义务。本案是梅街铁矿向耿毅借款的借贷活动,虽然缪艺明称是其进行的借贷,但在整个借贷关系形成过程中,梅街铁矿均是以债务人的身份出现。虽然2006年12月6日的《还款计划》是缪艺明个人出具,但其是以“梅街铁矿缪艺明”的称谓出具。梅街铁矿、缪艺明均称向耿毅的借款为缪艺明个人承担,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此说法成立。因此,梅街铁矿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梅街铁矿系普通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晓良、胡建林系梅街铁矿的合伙人,对梅街铁矿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缪艺明对梅街铁矿承担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涉案的借贷债务人虽系梅街铁矿,在耿毅与梅街铁矿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第5条规定了缪艺明应负有保证性的责任。因此,缪艺明对耿毅要求梅街铁矿偿还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因在借款时和《还款计划》中承诺的利息,均大大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依照规定,应当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内予以计算。耿毅与缪艺明对已还款项146万元无争议。因当事人对款项何时全部到帐,逐次还款的时间,均未提供证据反映,只能依照现有证据予以确定。认定2005年底前180万元到帐,至2006年12月缪艺明出具《还款计划》时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76,4倍为23.04%/年,180万元的利息为414720元。2006年12月双方确认缪艺明已还款86万元,已对其欠款数额重新确定,缪艺明欠款本金为94万元,未支付利息为414720元。2007年1月至本案开庭时共计21个月,其间银行贷款中间利率为6.30%,4倍为25.2%/年,94万元的利息为414540元。在此期间缪艺明又还款60万元。欠款数额合计为1169260元。据此,梅街铁矿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耿毅1169260元。王晓良、胡建林作为合伙人应当对梅街铁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缪艺明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梅街铁矿偿还耿毅借款本金及利息1169260元,王晓良、胡建林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缪艺明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耿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400元,由梅街铁矿承担13400元,耿毅承担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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