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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毅因与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及上诉人缪艺明、被上诉人王晓良、胡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
  耿毅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借款利息计算有误。1、漏算了100万元的八个月利息15余万元(从2005年3月28日至2005年12月底)。上诉人与梅街铁矿订立《合作协议》是2005年3月28日,期限仅半年。合同订立后,上诉人即将100万元交于梅街铁矿的缪艺明。同年7月26日,缪艺明所出具的借据,可以证明100万元已到位。即使借据中所约定的40万元利润过高不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8%的4倍计,100万元一年的利息23.32万元,8个月的利息应是15.5万元)。2、按借贷的商业惯例,所还款中应先冲抵利息,余额才能抵减欠款本金。2006年12月,双方确认已还款86万元,至2006年12月,发生的利息为414720元。此两项冲减后余款445280元,在180万元本金中扣除后,至2006年12月尚欠本金135.472万元。相应地,从2007年元月至开庭时21日的利息,应以135.472万元本金作为计算的基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的上诉请求。
  梅街铁矿上诉称:一、原审认定涉案180万元属于梅街铁矿的债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梅街铁矿不应承担偿还义务。1、本案涉及款项是缪艺明个人借贷行为,与梅街铁矿无关。2005年3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是缪艺明以梅街铁矿的名义经办,涉及款项耿毅直接支付给缪艺明,梅街铁矿没有收到钱款;无论是借款还是还款均属缪艺明个人行为,包括出具借条、还款承诺,耿毅在支付款项以及接受还款、借条、还款承诺等实际行为,均应视为认可属于缪艺明个人债务,应当由缪艺明承担还款义务。2、梅街铁矿没有收到该款项,是无法向法庭举出有关该款项的证据,原审认为梅街铁矿未举证证明,在适用举证责任方面违背民诉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3、因本案属于缪艺明个人借贷行为,与梅街铁矿无关,涉及梅街铁矿的合伙人胡建林、王晓良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审对债务利息的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款项是由合作关系转为借贷,对利息没有明确的约定,法院不应支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最多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倍计算利息,而原审法院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属适用法律不当。三、原审存在程序错误。耿毅作为原审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款项发生,廖军是权利人之一,但廖军未参加诉讼,梅街铁矿未收到任何有关耿毅债权转让通知,庭审时也未见耿毅向法庭举证证明转让债权事实,故原审程序存在严重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梅街铁矿不承担还款责任,王晓良、胡建林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耿毅、缪艺明承担。
  缪艺明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对基本法律事实认定不清。1、原审一方面确认了2005年3月28日合作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却认定该合作协议为民间借贷。而事实上本案法律关系应分为两个部分:2005年3月28日合作合同关系,后期的80万元属借贷关系。原审应该对2005年3月28日合作合同的履行情况作出基本认定,并以合同法规定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原审却以单一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本案,属认定事实不清。3、原审对借贷利息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所涉的180万款项,前100万为合作投资款,其双方约定的是销售利润。2006年12月6日的还款计划所记载的也不是利息约定,而是使用了“补偿利润”一词,其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其次,原审不仅认定了双方之间有利息约定,而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出利息高达83万元。再次,原审认定耿毅付款的具体时间不清,但却在此不清的基础上主观计算所谓利息,实属不当。二、原审存在漏列当事人的程序错误。原审认为梅街铁矿系普通合伙企业,故在原审程序中追加了胡建林、王晓良为共同被告。按原审逻辑,梅街铁矿前合伙人还有数人,如陈龙、吴希正、柯义昌等,原审只追加了其中的现在合伙人于法无据,原审程序明显不当。依法应发回重审。综上,原审对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认定不清、程序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08)马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在本院二审庭审中,耿毅和梅街铁矿所举证据、证明目的及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均同原审。缪艺明除了原审所举证据外,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拟证明梅街铁矿除了原审的合伙人以外,还有另外三个合伙人。耿毅当庭以此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为由,不予质证。
  本院除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另补充以下事实:
  经本院到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区分局调查核实,缪艺明提交的关于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与存档的原件一致,在该申请书中全体合伙人签字处有缪艺明、吴希正、柯义昌、胡建林和陈龙的签名,在《合伙企业登记审核表》中载明,缪艺明为梅街铁矿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另根据该合伙企业的工商档案中其他资料反映,该企业于2006年7月17日进行了变更登记,合伙人变更为缪艺明、吴希正、柯义昌、胡建林四人。2007年12月12日,合伙企业又进行了变更登记,合伙人变更为胡建林和王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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